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 保障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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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人群: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个月至65周岁;
2、职业范围:适用于1-4类职业投保,详细职业详见史带职业类别表;
3、承保地域范围:本保险仅承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3、3个月至9周岁的未成年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的累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10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的累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若3个月至17周岁的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4、意外医疗费用补偿额度为同一原因单次限额,扩展社保外用药,200免赔,90%赔付;
5、就诊医院,限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但本产品不承保在北京市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四川省宜宾市任一医院以及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烟台市中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南平第一医院、兴隆县中医医院、荣成市中医院、宁县人民医院、商水县人民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并且不予给付在上述医院住院的住院津贴;
6、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由入住普通病房的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其中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给付天数不超过30天。对被保险人任意一天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仅按照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或意外住院重症监护双倍保险金其中一项给付;
7、每个被保险人限购买一份,多投无效。若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保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及旅行保险),且在不同保险产品或同一保险产品的不同计划中有相同保障或相同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仅按相同保障或相同保险利益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他保险或计划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障或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8、若被保险人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申请人可以重复申请主保险合同下“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身故/残疾保额与主险保额累计赔付;网约车意外身故/残疾不在公共交通工具保障范围内,不与主险保额累计赔付;
9、如需指定受益人份额,投保人须通知并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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